溧阳市中医医院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作者:

访问量:3146

发布日期:2022-08-15 10:30:30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一、党费收缴

1.  在职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党费=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养老金-公积金-失业金-医保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交纳比例

交纳党费的比例分为四档: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者,交纳0.5%;3000-5000元者,交纳1%;5000-10000元者,交纳1.5%;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5. 党员应当向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6.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党支部代收,上报院党委,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8.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9.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1.各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将本季度收缴的党费交院党委办公室。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党委办公室每年向全院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2.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